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对教学工作各环节的质量监控,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加强教学建设、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中医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第二条 中医学院建立院级教学督导制度。
第三条 中医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是由中医学院设立的常设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中医学院的领导和指导下,对中医学院的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价;对中医学院教学信息进行收集、研究和反馈;开展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
(二)遵循教学的客观规律又有利于深化教学改革,以党和国家以及上级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关于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三)对教学情况的了解与掌握要力求客观、全面、深入,着重对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进行督导。
(四)对教学和对教师的评价务求准确、公正、公平。
(五)督导工作要以总结经验、弘扬先进、改进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对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
第二章 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五条 中医学院教学督导组,负责中医学院范围内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组成: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责任心强的教授、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5-7人组成。
第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在中医学院院长和教学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的教学督导机构,日常工作由教学科研科负责协调,在中医学院内开展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遵照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参照学校、教学单位教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制订自己的工作计划,根据所订计划开展工作。
第九条 教学督导组负责中医学院本专科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不是一级行政管理机构。他们在正常开展的督导工作中,学院各科室、系教研室应该给予必要的、积极的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学院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责、职权和任务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指导方案;
(二)总结教学督导工作经验,探讨适合我院教学改革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办法措施;
(三)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教学检查;
(四)召开例会(每学期至少两次)和工作会议,研究通报督导工作的具体事项和问题;每月学院的教学工作例会上通报督导工作情况;督导组要在每学期期末对本学期工作等情况进行述职和总结。
(五)严格执行学校、学院的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发展趋势,把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新要求。
(六)向各系、教研室通报教学工作情况,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并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列席学院教学工作会议,定期向学院教学例会提出意见;
(二)要求各科室汇报相关工作和提供有关教育教学运行状态数据和资料;
(三)对学院教学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实习基地进行检查督导;
(四)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了解教学工作状况;
(五)进行教学检查、听课等活动时有权事先不通知相关个人;
(六)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除与各教研室(系)和个人交换意见外,必要时可直接向学院领导反映。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任务:
(一)教学督导成员负责对学院所有理论和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检查和督导工作,据实填写“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优秀授课教师评选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门课程对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课程表、教学任务书等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主讲教师批改学生作业、实验实习报告、病历或案例以及课外辅导答疑等情况;
(五)指导教研室集体备课、青年教师试讲和教学法研究等活动,强化教师岗位责任意识,提高教学水平。必要时可组织示范性教学活动;
(六)监督、检查学院对教考分离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指导有关专业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规范实验实习操作,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和基本功训练;
(八)对学生学风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九)根据教学科安排每学期参加教学检查、考试巡查、学院教学评估、专业评估和课程评估等专项工作;
(十)采取随机听课的方式,每人每学期听课(含理论和实验)不少于15学时,了解课堂教学情况以及其他各教学环节的运行情况。
(十一)督导委员会主任与委员协商安排具体业务工作。工作结束后,督导主任汇总意见,向领导和学院反馈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反映教师、学生对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成员在履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权和任务时,有权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
(一)进入教室、实验实训室等教学现场听课和了解情况。
(二)查阅和调阅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大纲、教案、试卷、毕业论文及设计等)。
(三)向教师和学生查询有关教学过程的情况和问题。
(四)查阅和调阅中医学院的教学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成员在正常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中医学院各科室和教师应积极配合,给予协助。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按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一)对督导委员会、督导组的督导工作不予配合或阻挠、干扰督导人员行使职权;
(二)拒不执行督导委员会、督导组督导措施和意见;
(三)利用职权包庇他人;
(四)利用职权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
第四章 教学督导成员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成员主要从退休人员中聘任,若无条件,可聘请适量的在职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参加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成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认识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
(二)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实际,责任心强;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高,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职称或教研室副主任以上,愿意为教学督导工作贡献力量。
(三)为人公道、作风正派、朴实谦和、工作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成员的任职、任期。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换届成立时成员的任职,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医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2年,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身体状况可以续任,一般连续任期不超过4届。
第十九条 在职督导人员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贴。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科在每学期开学初将学院教学督导成员名单报教务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